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原訴-45-2024120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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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姿儀 被 告 簡宗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姿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簡宗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何姿儀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424號卷第165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 ,亦有本院卷附送達回證(本院卷第75頁參照)、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卷第127至137頁、第145至157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59頁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第161頁參照),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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