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3-原訴-62-202501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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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杰 指定辯護人 陳昱維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882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緝字第3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少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惟嗣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21日就被告犯行移送併辦,致本案生犯罪事實是否應予擴張之問題,而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