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3-原訴-65-20250124-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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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峰 選任辯護人 林志緯律師 辜得權律師 張凱婷律師 被 告 古士珏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簡偉佑 選任辯護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21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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