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原訴-68-20250305-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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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品儒 具 保 人 陳絃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邱品儒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絃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依同法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邱品儒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絃堉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於114年1月14日、同年2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到案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815號卷第179至181、188、193頁、本院卷第101、105、121、123、171、173、189、191、227、229、247至251頁),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37、139、253、255頁)等件在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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