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DM-113-原附民-53-2024103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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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子涵 被 告 黃傳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原訴字 第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