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257-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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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8 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維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10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8日確定,並於113年5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菸頭1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1 0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8日確定,並於113年5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軍上職議字第41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9號卷第137、139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內含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菸頭 1個 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12年度紅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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