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05-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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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詩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詩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並於民國113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111年8月11日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嗣於113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573號偵查卷第81頁),是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含包裝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