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37-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凱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1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2號、第863號、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附著該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查被告於111年6月8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其新北市○○區○○ 街000巷0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0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於111年6月13日21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1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1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2號、第863號、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相關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74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而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編號2至6所示之物既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71公克 2 吸食器具1組(編號黃4) 3 金屬杯子1個(編號2-7) 4 湯匙1支(編號2-7) 5 玻璃球吸食器1個(編號2-8) 6 吸食器具1組(編號2-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