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47-202410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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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凭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807號、111年度緩字第15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凭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前開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6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hylamphetamine)、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 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前開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月6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執聲字卷第2至4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一 白色結晶 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4020公克,驗餘淨重0.0658公克(含包裝袋1只) 二 吸食器具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hylamphetamine)、安非他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