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50-202410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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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侑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之實體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如有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0.2660公克( 含1袋),淨重0.07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718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卷(下稱毒3225卷)第15-21、85-87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先予敘明。 ㈡惟查,被告於109年10月6日16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3樓電梯前以持有毒品之現行犯逮捕被告,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毒3225卷第64、110頁),並有上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在卷可證。又被告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並宣告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18公克)沒收銷燬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前經本院另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案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