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54-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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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袋(驗餘總淨重零點玖玖柒捌公克,含包 裝袋貳只)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守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至第68號、毒偵字第510號、第595號不起訴在案。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 畢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至第68號、毒偵字第510號、第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袋(毛重共1.4580公克,淨重共0.9980公克,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0.997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2429卷第129頁),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均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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