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57-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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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 03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036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3年6月23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 號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卷第91、9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黑色菸捲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4520公克,驗餘淨重0.4425公克) 113年度青字第1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