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59-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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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ATTHANH(中文名:阮必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TATTHANH(中文名:阮必 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但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北檢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北檢 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但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北檢檢察官於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9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總淨重 1.38公克,驗餘總重1.3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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