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61-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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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42號、113年度毒偵緝第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朝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113年度毒偵緝第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編號1扣案米白色粉末1袋,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另如附表編號2、3所示扣案注射針筒,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毒偵1175卷第47頁、毒偵938卷第41頁),參以注射針筒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是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驗結果 1 海洛因 1袋(淨重0.3520公克,驗餘淨重0.3510公克) 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注射針筒 1支 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3 注射針筒 4支 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