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63-202410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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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筱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筱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3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3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 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33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320號卷,下稱第320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83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4頁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8頁),堪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或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之電子磅秤1個,經乙醇沖洗,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8頁);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12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參(見第320號偵查卷第10頁反面、第11頁),而上開扣案物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是附表編號6至12之物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4.15公克、驗餘淨重4.04公克) 2 白色粉末4包(含包裝袋4只,總毛重3.7474公克、總淨重2.7530公克、驗餘總淨重2.7480公克) 3 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86公克、驗餘淨重0.85公克)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6866公克、淨重0.2931公克、驗餘淨重0.2917公克) 5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1只,總毛重1.4895公克、總淨重1.0800公克、驗餘總淨重1.0513公克) 6 電子磅秤1個 7 針筒4支 8 分裝勺1支 9 玻璃球2支 10 含粉末之殘渣袋2個 11 針筒10支 12 針筒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