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64-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28 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玳瑁珠寶盒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捷前因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因罪嫌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42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玳瑁珠寶盒1個,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捷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而扣案之玳瑁珠寶盒1個,經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鑑定後,判定其為海洋保育類動物玳瑁之產製品等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12年10月17日物種鑑定書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甚明,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