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68-202410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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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葉志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渣夾鏈袋1袋及針筒1支,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殘渣袋1袋及注射針筒1支,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16日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憑(109毒偵1153卷第109頁),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