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0-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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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宥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宥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參(聲沒字卷第9頁),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四氫大麻酚1包 毛重1.72公克,淨重1.331公克,剩餘量1.2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