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2-202410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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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英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 號、第36號、第37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沾有毒品殘渣之吸食器1組與軟管1支,均屬違禁物,故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1組、軟管1支,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吸食器、軟管與盛裝之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7130公克,驗餘淨重:0.7128公克) 鑑定書文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3 軟管1支 鑑定書文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