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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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廷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廷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第83號、第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17日為上揭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 ⑴白色透明晶體1袋,總毛重2.18公克(含1袋),總淨重1.98公克,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97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26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261卷第115頁)。 ⑵臺北地檢署111年度青字第210號(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261卷第107頁)。 2 軟管1支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9卷第99頁)。 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737號(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58卷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