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6-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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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儒(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佳儒(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8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08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8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字2445卷第263至265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一 金屬菸草吸食器 1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