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7-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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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達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7 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 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徐達夫(已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規定甚明。從而,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 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鑑定書附卷足參,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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