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78-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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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聰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聰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以1112度毒聲字第5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業已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5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釋放出所,末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驗餘淨重0.3155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附表編號2之吸食器1組(內含毒品殘渣,量微無法磅秤),經送以乙醇沖洗,亦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而上開直接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1只及編號2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實稱毛重0.577公克,淨重0.317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315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吸食器1組 毒品量微,無法磅秤,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