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0-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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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源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塊狀檢品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驗餘淨重壹點零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源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案件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包,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等案件簽結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1.04公克、驗餘 淨重1.00公克),經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08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卷第119頁),堪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1只,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