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3-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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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太(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 6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三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6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見偵卷第35頁)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等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