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4-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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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 20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9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振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前開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茲因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揭。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 訴處分(111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該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月29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見執聲卷第2頁至第5頁),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0.4370公克(含1袋),驗餘淨重:0.1448公克。 2 吸食器具 1組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