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5-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浩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浩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71號、第3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71號、第3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該案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保字第16 31號),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4351卷第35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5374卷第47頁)。該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因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