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7-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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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續字 第2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0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7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 ,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00010649號令指定自110年5月1日施行。惟上開規定之修正,並未涉及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輕重之變動,僅為文字之修正,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縱使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於上開規定施行前所查獲,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7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215號卷第32至3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誤,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附表編號2所示 之白色結晶2袋、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1袋、附表編號5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均檢出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請前開單位以相同方法鑑定,亦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01號卷[下稱偵卷]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47頁正反面)、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48頁)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2袋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1袋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均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則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㈢、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及附表編號2 所示之白色結晶,既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品之包裝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附表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注射針筒,因依現行之鑑驗方法,並無法將該等包裝袋、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及注射針筒內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與該等物品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是亦應依首揭規定,將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透明結晶塊之包裝袋、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結晶之包裝袋、附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附表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及附表編號5所示之注射針筒,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㈣、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係為 供己施用,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我施用毒品後所剩,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不是我的,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我施用毒品時使用等語(偵卷第42頁反面),然被告同時間遭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05、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17至19頁)、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卷第22頁)附卷可參,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仍有他人與本案扣案物品具有關聯性,堪認本案扣案物應無作為另案證據之必要,本院自得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㈤、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一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1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090公克,驗餘淨重:0.6088公克) 二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2袋(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2只)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890公克,驗餘淨重:0.2888公克) 三 殘渣袋1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四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五 注射針筒2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