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8-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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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家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80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1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家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囑託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以附 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而盛裝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驗餘淨重2.2917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頁) 111年度青保字第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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