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89-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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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愷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8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033號,113 年度執沒字第3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愷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23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34號簡易判決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且未在上開判決宣告沒收銷毀,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823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34號簡易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本院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檢品1包,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前開 施用毒品之犯行所用乙情,業經被告供認在卷(見毒偵卷第76頁),而該檢品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見毒偵卷第37-41頁,執聲卷)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粉末檢品 1包(含包裝袋1只) 淨重2.91公克,驗餘淨重2.6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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