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1-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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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8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經警查獲持有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及殘渣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卷第162、16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及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紅字第2267號 2 吸食器具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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