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2-202411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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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貳袋(含包裝 袋,驗餘淨重零點二七七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2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05號、毒偵緝字第441、442、443號處分不起訴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2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77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51頁),為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