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3-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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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第144號、第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 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宇豐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第144號、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憑(毒偵卷第87頁),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