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6-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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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致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致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鑑驗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該玻璃球吸食器因與所沾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6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不服而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1048號駁回抗告確定而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2月20日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及乙醇沖洗之鑑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醫務中心於111年7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又上開玻璃球吸食器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