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9-202411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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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益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20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棕 色乾燥植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研磨器,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附表編號2所示之研磨器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棕色乾燥植物 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47號(見毒偵卷第37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8頁) 2 研磨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見毒偵卷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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