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4-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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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緯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91 號、111年度緩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緯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9日確定在案,並於113年8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煙,經刮取煙油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8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煙,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卷第131頁),堪認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1 電子煙1支 刮取煙油,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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