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5-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1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84 號、111年度緩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確定在案,並於113年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明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卷第61頁暨反面),堪認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雖非毒品,但其中扣案如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物,以乙醇沖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刮取煙油、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以乙醇沖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有上開鑑定書1份可憑,堪認上述物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量或數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黃棕色乾燥植株(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6100公克,淨重0.1730公克,取樣0.0066公克,驗餘淨重0.166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卷第61頁暨反面) 2 深綠色乾燥碎片(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1.0910公克,淨重0.5880公克,取樣0.0132公克,驗餘淨重0.57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3 研磨器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4 菸斗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5 電子煙 1支 經抽檢1支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6 電子煙機身 4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