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7-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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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敏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敏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上開案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遭查獲時所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屬違禁物無誤,爰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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