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8-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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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3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袋(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 貳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袋(驗餘淨重2.92公克),經鑑驗後,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陳建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袋(含包裝袋3只,淨重2.95公克,取 樣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2.9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2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執聲卷第2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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