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09-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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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4 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故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5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機關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後,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包裝袋、吸食器與盛裝之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3274公克,驗餘淨重:0.3261公克) 鑑定書文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