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11-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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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危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 點九六五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300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前開案件中,被告經扣得之粉末1包(淨重0.9652公克)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蔡智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 度偵字第2300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堪以認定(見偵卷第323頁)。 ㈡扣案物1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0.9652公克),經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9日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