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12-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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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度毒偵字第2 7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勁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因施用毒品案 件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行為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06號裁定(下稱3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完畢後,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號不起訴處分(下稱9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簽結,是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3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1年9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第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111年6月18日所涉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檢察官認其時間均在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前,乃將本案依法簽結等情,有306號裁定、9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1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簽呈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4、28頁、第29至34頁、毒偵字卷第11至12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如附表之「鑑驗 結果」欄所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塑膠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結晶1袋(含塑膠袋1個。毛重0.2460公克,淨重0.05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0508公克)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偵字卷第63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