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15-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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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五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殘渣袋壹只、大麻參罐(驗餘總淨重柒點捌零陸貳公 克,含罐子參個)、大麻煙油肆支(驗餘總淨重零點貳伍參肆公克 ,含電子菸殼4支)及大麻種子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五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361號不起訴在案。而扣案之大麻殘渣袋1包、大麻3罐、大麻煙油4支及大麻種子1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執 畢出所,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得之毒品因認係其上開施用大麻犯行所殘餘,故經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383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0.0361公克,經取樣0.036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公克)、大麻3罐(毛重共120.1607公克,總淨重7.8604公克,經取樣0.054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7.8062公克)、大麻煙油4支(毛重共92.5031公克,總淨重1.1094公克,經取樣0.856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0.2534公克),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等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附卷可參(偵38361卷第10頁及背面),是上開物品與扣案之大麻種子均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大麻、大麻煙油之殘渣袋、罐子、電子菸殼等包裝物,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均視同大麻,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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