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17-20241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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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聲沒字 第33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9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字卷第117至118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民國):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扣案經過 備註 一 白色透明結晶塊 1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9年7月7日得同意搜索扣得(毒偵字2335號卷第18頁) 毛重0.4190公克,驗餘淨重0.1828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