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0-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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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碩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6號、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之電子菸壹支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碩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電子菸1支,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電子菸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 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參,而該電子菸1支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是該電子菸1支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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