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5-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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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嗣於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菸捲 1支 淨重0.3370公克,取樣0.0042公克,餘重0.33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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