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6-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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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應予更正)在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包裹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個,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法將殘留於附表編號2所示玻璃管之毒品殘渣與器具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玻璃管各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檢察官之聲請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3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管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