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7-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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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培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色煙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貳肆 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培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大麻成分之黃色煙捲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核與聲請人所附之偵查卷宗無訛。 (二)扣案含第二級毒大麻成分之黃色煙捲1支(驗前、驗餘淨重 分別為0.2580、0.247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憑(見毒偵卷第159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失其違禁品性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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