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8-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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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塊壹袋(含包裝袋壹只, 驗餘淨重零點零四三六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之白色粉塊1袋(餘重0.0436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1年1月18日緩起訴確定,並於113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扣案之白色粉塊1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436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1只,亦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