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29-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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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信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驗餘淨重拾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信皙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之扣案物大麻4包(驗餘淨重10.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大麻4包(驗餘淨重10.24公克)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1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8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因鑑驗用罄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